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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整车要求试验


5.2.1 检查泵浦车的性能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a)未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在满载条件下行驶100km后,在额定工况下连续工作2h;
    b)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应在额定工况下连续工作4h;
    c)当试验条件不是标准环境条件时,应按GB6245中的要求进行修正;
    d)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1的要求。
5.2.2 检查泵浦车的转速控制器,并查看操作处各指示装置,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2.2的要求。
5.2.3 检查泵浦车的各自动控制机构,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2.3的要求。
5.2.4 检查操作面板上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压力表的连接方式及连接管处的标识,用游标卡尺测量连接螺纹直径和长度,用螺纹规测量螺距,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4的要求。
5.2.5 检查泵浦车操作面板侧的出水口,分别用卡尺和卷尺测量其直径和离地高度,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2.5的要求。
5.2.6 检查供水系统泵浦车的外部蓄电池充电接口,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4.2.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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